《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号)取消了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审批行政许可事项,转为生产建设单位按照有关要求自主开展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根据水利部《水利部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生产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通知》(水保〔2017〕365号),以及水保监督函〔2019〕23号、蛟河市水利局吉水保函〔2020〕55号,对生产建设单位自主开展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做了具体规定和要求。
按照上述文件的规定,2023年9月17日吉林市环境保护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在吉林省蛟河市漂河镇自主开展了吉林市松花湖良好水体保护示范工程(蛟河市漂河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会议,验收委员会认为,吉林市松花湖良好水体保护示范工程(蛟河市漂河镇)实施过程中落实了水土保持方案及批复文件要求,完成了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任务,水土流失防治指标达到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目标值,符合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的条件。验收委员会一致同意吉林市松花湖良好水体保护示范工程(蛟河市漂河镇)水土保持设施通过验收。经验收委员会与会议审议,形成了《吉林市松花湖良好水体保护示范工程(蛟河市漂河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
现将本次验收情况在http://www.jingrunshuitu.com网页予以公示。
联系人:李慧
电话:15043277177
附件:
1.《吉林市松花湖良好水体保护示范工程(蛟河市漂河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
2.《吉林市松花湖良好水体保护示范工程(蛟河市漂河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
3.《吉林市松花湖良好水体保护示范工程(蛟河市漂河镇)水土保持监测总结报告》